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
的通告
为切实抓好《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》(琼委农办〔2020〕21号)的贯彻落实,根据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琼农办〔2021〕116号)的文件要求,现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申报认定对象。符合《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琼农字〔2020〕309号)的条件和标准,可适当向种粮家庭农场倾斜,且必须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。
二、申报认定程序
(一)自主申报。农场主自愿向所在辖区的镇(区)人民政府
(管委会)提出申请,填写申报表,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。
镇政府提出推荐意见。镇(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对本镇(区)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推荐意见,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。
市农业农村局审核。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,分别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的示范性、真实性进行初审,并签署推荐意见。
省级审定。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,视情进行复查或实地抽察。经审核确定后进行网上公示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省农业农村厅授予“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”称号。
三、时间要求。请申报的家庭农场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(一式三份)报送所在辖区的镇(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,逾期不报视同主动放弃。
四、报送材料要求。申报的家庭农场需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,列出目录、编好页码、 胶订成册,制成一式三份,一份由农场所在辖区的镇(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保存,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保存,一份由家庭农场留存备用。
附件:1.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
2.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《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琼农字〔2020〕309号)
琼海市农业农村局
2021年7月9日
附件1: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.docx
附件2:关于印发《海南省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(琼农字〔2020〕309号)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