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镇:
根据海南省司法厅、海南省民政厅《关于做好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申报及复评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就做好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申报评比及复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类型
(一)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,分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和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两类。
(二)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从已获命为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的单位中择优申报。
(三)“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从已获命为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的单位中择优推荐。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申报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或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的单位,必须符合《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创建指导标准》(见附件1)确定的要求。
(二)已经被命名(仅指经全省复核保留)的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”“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”(名单见附件2)不再推荐,但须按创建指导标准加强动态管理,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同期提出撤销意见。
三、申报名额
(一)申报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的名额,由各镇推荐2个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。
(二)申报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,由市司法局、市民政局组织进行综合考察后,从全市已获命名为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中择优申报2个。
(三)省司法厅、省民政厅从市县推荐的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中择优申报8个“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。
四、申报办法
(一)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、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。市司法局、市民政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,并深入实地认真考核。
(二)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1.申报。由村(居)民委员会提出申报。
2.初核。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核。
3.审核推荐。由市司法局、市民政局在经征求纪委、组织等相关部门意见,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推荐。
4.审定及公示。省司法厅、省民政厅对我市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。经审定后,对符合条件的村(社区)在媒体上进行公示。
5.命名。公示期满无异议,省司法厅、省民政厅予以命名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各镇要充分认识到开展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创建活动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实践,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,总结经验,努力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创建质量水平,积极推动创建活动全面铺开,确保到2025年,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创建活动实现全覆盖。
(二)申报评选工作要公正透明,要坚持实事求是、好中选优、宁缺勿滥的原则,严格评审,认真把关,公正推荐,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公平、公开、公正。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
(三)村(社区)被合并或拆分的,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称号:
1.村(居)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2.村(社区)级组织成员任上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;或者存在“村霸”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。
3.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、严重刑事犯罪案件、重大安全事故、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。
4.发生集体上访事件、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5.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市司法局、市民政局在申报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荣誉称号同一时间内,负责对已获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“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荣誉称号的村(社区)进行复评工作,提出“保留、重新命名、撤销、注销”建议名单,报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。
(四)经评选符合标准的,分类填写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审批表各一式4份,同时附各申报单位事迹材料(1500字左右),由市司法局统一报送申报名单。
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申报材料,务必于11月19日前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组;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申报材料及复评建议名单,务必于12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室。
(五)省司法厅、省民政厅于11月底前对我市申报的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进行实地抽查,并择优推荐命名“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;于12月底前对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申报材料及复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。
联 系 人: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室,王燕平, 18289646751,电子邮箱:609602622@qq.com;
琼海市司法局 琼海市民政局
2020年12月17日
1.“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创建指导标准
2.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复核保留名单
3.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复核保留名单
4.“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审批表
5.“海南省先进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”审批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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